要闻:久之洋: 独立董事关于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《金融服务协议》的事前认可意见
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
关于公司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《金融服务协议》
的事前认可意见
【资料图】
根据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》
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》
《深
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——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》《湖
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《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
会议事规则》《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》等文件规
定,作为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独立董事(独立
董事王延章先生未出席本次董事会,亦未签署事前认可意见),在仔细阅读有关
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,本着认真、负责的态度,基于独立、审慎、
客观的立场,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与中船财务有限
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“财务公司”)签订《金融服务协议》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
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:
财务公司具备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,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的《金
融服务协议》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,提高资金使用效率,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
风险,协议条款合理,交易定价公允,符合平等自愿、优势互补、互利互惠、
合作共赢的原则,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。
因此,我们同意将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《金融服务协议》的议案提交董事
会审议,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。
(此页无正文,为《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
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<金融服务协议>的事前认可意见》签署页)
独立董事签署:
序 号 董事姓名 签 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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